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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死者生前委托书 算不算遗嘱?
2015-04-21 17:21:41 来源:李慧
热点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5/0316/14/AKR77RRO00014AED.html
热点新闻摘要:
市民刘某于2012年10月去世,朋友李某(双方曾共同经营一家商店)手持其生前立下的委托书将刘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从银行取走刘某的存款并确认商店在银行的存款以及保险收益归其所有。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书,判决刘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归李某所有,由李支取。
证据梳理:
1、李某提交2007年5月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两人约定共同经营一家商店,所得利润平分,亏损共同承担。两人经营商店每年获得收益除去开支后余款定期存放银行不分钱,存单写刘某名字,但由李某保管,待双方不再经营再取出来平分等等。
2、李某提交3万元进货资金周转单据
3、李某提交刘某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是李某为商店支出投资3万余元,此款等做商店结束时从银行存款中扣还,余下平分。
5、李某提交存款人是刘某的存款单据原件及刘某于临终前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希望李某送她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不管花多少钱余款由李某负责支配,她所余下存款有两笔,分别是其老家拆迁所分得的拆迁款以及双方经营商店的存款不准任何人继承,留给李某作生活费。
法院另查明,2012年7月20日,刘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费为18万元,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生存受益人为刘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私人律师解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具体到本案,刘某生前所出具的《委托书》明确将其名下财产含拆迁款、经营商店的银行存款赠与李某,故《委托书》实为刘某对李某所立的遗赠协议,现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法律关系。根据刘某提交的《协议书》、以及《证明》,并结合李某持有银行存单原件的事实,法院采信涉案银行存款是《委托书》所载明的经营商店所获存款的事实。根据《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刘某父亲所支取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应返还给李某,刘某名下尚未被支取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归李某所有。
针对购买刘某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否与《委托书》所载明的拆迁款是同一笔款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刘某是先购买保险后出具的《委托书》,保险费用与拆迁款不是同一笔款项,如果是同一款项,刘某其完全可以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所以,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刘某父亲应作为保险利益的受益人获得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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